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洪意貞
原告
翁佩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誠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㈠原告洪意貞部分:請求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3萬6,296元、資遣費3萬6,267元、預告工資1萬1,333元,合計8萬3,896元;㈡原告翁佩琪部分:請求工資差額3萬2,773元、資遣費1萬7,118元、預告工資1萬0,333元,合計6萬0,22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4萬4,1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33元(計算式:2,150元×2/3=1,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7元(計算式:2,150元-1,433元=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其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說明就本件有無調解意願,及如有調解意願,對調解委員之選任有無意見等事項。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