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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顏淑惠
  •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 原告
    周青妮
  • 被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周青妮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79元(含工資81,118元、資遣費19,173元、特休未休工資4,260元及提 繳17,62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60元(計算式:1,890×2/3=1,26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0元(計算式:1,890-1,260=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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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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