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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79號

確認勞動契約合法終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杜建興
被告
劉建鑢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勞動契約業經其合法終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案件,應依以5年應付之工資總額計算訴訟標的總額,則以被告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3,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萬元(計算式:43,000×12×5=2,5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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