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張忠義
- 被告
- 豐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