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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張豐全

  • 原告
    張忠義
  • 被告
    豐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張忠義 被 告 豐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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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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