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許仁純
- 法定代理人張晉銓
- 原告洪子健
- 被告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洪子健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9,332元(計算式:預告工資1萬4,116元+失業給付與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11萬8,296元+預扣薪資6,920元=13萬9, 33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如附 表所示利息亦應併入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6,604元(計算式:139,332+7,272=146,604); 另加計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4,93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1,534元(計算式:146,604+4,930 =151,53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除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部分外均屬之,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3,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280元(計算式:2,280-1,000=1,280)。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 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 13萬9,332元 113年7月14日 114年7月29日 (1+16/365) 5% 7,272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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