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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黃堉茹
原告
謝佳君
原告
李紫鈴
被告
微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璨萌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與被告微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黃堉茹部分: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48,800元、加班費3,499元、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2,480元、資遣費15,498元、預告工資12,400元,合計請求182,677元。

㈡原告謝佳君部分:積欠工資210,826元、加班費295元、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3,146元、資遣費25,174元、預告工資47,200元,合計請求286,641元。

㈢原告李紫鈴部分:積欠工資188,800元、加班費4,681元、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10,966元、資遣費34,141元、預告工資47,200元,合計請求285,78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55,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720元(計算式:10,080元×2/3=6,7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計算式:10,080元-6,720元=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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