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81號
- 原告
- 林蕙蘭
- 訴訟代理人
- 廖啓彣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昌霖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7,435元(均為退休金),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736元(計算式:14,604元×2/3=9,73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68元(計算式:14,604元-9,736元=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