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98號
- 原告
- 陳 炘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傅昌文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民事起訴狀未依前開規定記載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請陳報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50元(含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醫藥費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