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顏淑惠
- 法定代理人郭淑貞
- 原告黃榮貴
- 被告銓興風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1號 原 告 黃榮貴 被 告 銓興風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貞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100元 (含延長工時工資766,100元、特休未休工資162,000元、資遣費360,000元、工傷期間工資40,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54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上開說明,本件除工傷期間工資部分外均屬之,則本件應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28,100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274元(計算式:22,911元×2/3=15,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05元(計算式:23,379 元-15,274元=8,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