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3號
- 原 告
- 詹鎧澤
- 詹文華
- 吳芸甄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被 告
-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梁進利
- 被 告
- 林梓傑
- 沈維志
- 工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成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詹文華、吳芸甄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55萬6,728元。
原告詹文華、吳芸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900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詹文華、吳芸甄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詹鎧澤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詹鎧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不列入本件裁判費之計算)。查,原告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萬6,7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55萬6,728元。又其中,原告詹文華、吳芸甄各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詹文華、吳芸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