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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佳伶
  •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 原告
    林政亮
  • 被告
    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林政亮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542元(含資遣費3萬3,750元、預告工資3萬3,333元、休息日及例假日加班費20萬1,083元、特休未休工資9,999元及提繳3萬5,37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07元(計算式:4,360元×2/3=2,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453元(計算式:4,360元-2,907元=1,45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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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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