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佳伶
- 當事人蔡佳宏、梁貴賢、黃宗文、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39號 原 告 蔡佳宏 梁貴賢 黃宗文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法扶律師) 被 告 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鳳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蔡佳宏部分: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3萬4,804元及 不當扣薪1萬2,480元,合計請求14萬7,284元。 ㈡原告梁貴賢部分:工資差額13萬2,307元及不當扣薪1萬2,4 80元,合計請求14萬4,787元。 ㈢原告黃宗文部分:工資差額12萬3,467元及不當扣薪1萬2,4 80元,合計請求13萬5,94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萬8,0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60元(計算式:5,790元×2/3=3,86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30元(計算式:5,790元-3,860元=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麗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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