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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49號

提繳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巫駿賢
訴訟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三至五項依序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原告為民國78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其5年之薪資及勞工退休金總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被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為4,008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14萬0,480元【計算式:(6萬5,000元+4,008元)×12個月×5年=414萬0,480元】;另加計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4,693元及給付114年9月份工資差額2萬7,8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0萬2,973元(計算式:4,140,480+34,693+27,800=4,202,97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757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萬3,838元(計算式:50,757×2/3=33,838),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19元(計算式:50,757-33,838=16,91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有無調解意願。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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