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玉雯即鑫順冰櫃冷凍設備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庭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金錢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5,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另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其應發給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亦聲明不服,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460元(計算式:7,710元+6,750元=1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