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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許宓斯
原告
洪千賀
原告
郭庭君
原告
舒姝
原告
歐亮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律師
被告
爆料奶酪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佳靜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114年10月24日適逢國定假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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