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許宓斯
- 原告
- 洪千賀
- 原告
- 郭庭君
- 原告
- 舒姝
- 原告
- 歐亮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彥君律師
- 被告
- 爆料奶酪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佳靜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114年10月24日適逢國定假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