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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許雁婷
原告
曾鐘慶
原告
王育琪
原告
黃郁真
原告
林均庭
原告
鄭加旻
原告
陳貞誼
原告
廖珮穎
原告
許哲嘉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梓嫙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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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勝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受僱被告,擔任如附表所示職務,每月薪資各如附表所示。被告於民國114年初逕以業務緊縮為由,預告陸續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原告任職期間各如附表所示,然尚未給付如附表所示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予原告。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工資及資遣費,並聲明: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身分證影本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已於114年初預告因業務緊縮而歇業,為被告所未爭執,則原告依據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即屬有據,而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22題2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姓名 職稱 任職期間 每月薪資 欠薪期間 計算公式 工資金額 資遣費金額 合計 1 洪梓嫙 行政總務 112年9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 28,302  114年1至3月 3個月薪資 28,302*3=84,906 84,906  23,988  108,894  2 許雁婷 專業主任 112年8月16日至114年2月15日 27,498  113年12月至114年2月15日 2個月薪資+15天薪資 27,498*2+(916.5*15) =68,745 68,745  20,110  88,855  3 曾鐘慶 設計主任 112年8月7日至114年1月31日 42,305  114年1月 1個月薪資 42,305 42,305  30,499  72,804  4 王育琪 行銷人員 112年12月6日至114年1月31日 28,571  114年1月 1個月薪資 28,571 28,571  19,997  48,568  5 黃郁真 技術工程師 112年12月8日至114年1月31日 39,859  114年1月 1個月薪資 39,859 39,859  21,021  60,880  6 林均庭 客服人員 112年12月18日至114年3月19日 28,749  114年1至2月 2個月薪資 28,749*2=54,798 54,798  16,452  71,250  7 鄭加旻 客服人員 113年2月1日至114年3月21日 27,842  114年1至2月 2個月薪資 27,842*2=55,684 55,684  15,082  70,766  8 陳貞誼 客服人員 113年2月19日至114年2月28日 27,627  114年2月 1個月薪資 27,627 27,627  14,308  41,935  9 廖珮穎 客服人員 113年3月11日至114年2月28日 27,842  114年2月 1個月薪資  27,842 27,842  13,457  41,299  10 許哲嘉 客服人員 113年9月23日至114年2月28日 27,842  114年2月 1個月薪資 27,842 27,842  6,033  33,875  總計            458,179  180,947  63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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