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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陳寶鳳(即原告陳坤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寶鳳為原告陳坤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陳坤城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53頁)。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性質上並非不得繼承,陳寶鳳為被告陳坤城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等節,有親等關聯、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陳寶鳳為原告陳坤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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