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楊尚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錚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具狀陳報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