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佳伶

原告
楊尚庭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錚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具狀陳報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