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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陳航代

  • 原告
    王宏文王正誠侯芳怡林怡馨宋婉瑄陳妤瑄蔡幸娟
  • 被告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王宏文 王正誠 侯芳怡 林怡馨 宋婉瑄 陳妤瑄 蔡幸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 告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昌勳 被 告 安齡診所即陳英智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王朝堂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振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補提繳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款項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706,8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13、61頁) 。嗣於民國114年4月9日、114年6月11日具狀更正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並提繳如附表二之1至 二之7所示款項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開設之退休金專戶(下 稱系爭專戶),已於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時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卷二第19、93、9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安齡公司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日起,與被告林昌勳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安騰醫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騰公司)簽立物理治療師勞動契約,經派駐旗下安平診所任職,其後安騰公司與安齡診所歇業,被吿林昌勳另擔任被吿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並設立被告安齡診所,及委任被吿陳英智擔任被告安齡診所之名義負責人,且將安騰公司轉讓與被告安齡公司,其中除與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沿用上開物理治療師勞動契約外,被告林昌勳另陸續再以被吿安齡公司名義與附表一編號4至7原告等人簽約,並將附表一編號1至7原告派駐被告安齡診所任職,每月薪資及職務各如附表一、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 ⒉被告安齡公司於113年5月24日與原告協商降薪事宜未成,隨即預告被告安齡診所將於113年5月底歇業;其後被告安齡診所內高價值器材及設備於113年5月30日經搬遷,原告等人於113年5月31日後未再至被告安齡診所服勞務,被告安齡診所於113年6月1日起歇業。然被告安齡公司尚未給付原告如附 表一所示之113年4至5月工資、延長工時工資、特休未休工 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且提繳至原告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專戶)之退休金亦有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之短少。 ㈡被告陳英智即安齡診所部分 被告陳英智為被告安齡診所負責人,且被告安齡診所與被告安齡公司之人事、財務、業務、設備同受被告林昌勳控制指揮,兩者具有實質同一性,被告安齡診所亦為原告雇主,應與被告安齡公司對原告連帶負本件給付責任。 ㈢被告林昌勳部分 被告林昌勳為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未注意原告對被告安齡公司積欠原告薪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償之 權,且未經被告安齡公司股東會重度決議即出售被告安齡公司全部財產,是其對於被告安齡公司業務之執行,業已違反法令、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應連帶就原告短收之工資(包含工資、薪金、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付)負損害賠償之責。 ㈣被告王朝堂部分 被告王朝堂於113年5月1日起控制被告安齡公司之人事、財 務及業務之經營,並於113年5月24日出面與原告協商調降薪資事宜未成,且當場決定並預告被告安齡診所於同年5月底 後歇業,實屬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為被告安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3項與董事同負民事責任。此外,被告王朝堂違反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未注意原告對被告安齡公司積欠原告薪資未滿6個月 部分有最優先受償之權,亦未經被告安齡公司股東會重度決議即出售公司全部財產,是其對於被告安齡公司公司業務之執行,亦已違反上開法令、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應連帶對原告就其短收之工資(包含工資、薪金、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付)負損害賠償之責。 ㈤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24條第1、2項、第37條1項、第38條第1、4項、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工資、延 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並補提繳如附表二之1至之7所示退休金至系爭專戶。 ㈥並聲明:如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安齡公司及被告林昌勳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於安騰公司之工作年資不應併計於被告安齡公司或安齡診所。 ⒉附表一編號1至7原告每月工時均少20小時以上,不得再請求特休未休工資。 ⒊被告林昌勳與被告王朝堂及第三人呂俊星另於113年1月2日簽 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共同出資成立安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安齡健管公司),資本額為800萬元,三人協 議林昌勳部分以被告安齡診所之裝潢及設備出資,價值800 萬元,並由被告王朝堂及呂俊星以出資現金400萬元方式入 股,安齡健管公司已於113年1月2日起承接被告安齡公司業 務,原告就本件之請求應向安齡健管公司為之。 ㈡被告陳英智即安齡診所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自承前曾任職安騰公司並派駐安平診所,於前開公司與診所歇業後,再與被告安齡公司簽立僱傭契約,並派駐被告安齡診所;其後附表一編號4至7原告亦陸續與被告安齡公司簽立僱傭契約並經派駐被告安齡診所。加以被告安齡診所之人事、財務、管理、及營運方針均由被告安齡醫管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林昌勳決定,其後歇業前之薪資發放、財務管理及歇業事宜則由被告王朝堂決定,是原告之雇主為安齡公司;被告安齡診所僅為被告安齡公司與原告約定工作之地點及申報勞保之投保單位,並非原告雇主。 ⒉此外,被告陳英智於112年10月3日始受僱被告林昌勳,並非原告簽立勞動契約及受領薪資之對象,僅於被告林昌勳指定時間看診並領取薪資,乃形式上之登記負責人,並非原告雇主,與原告間並無僱傭關係,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告對被告陳英智即安齡診所之各項請求,並非有理。 ⒊再者,依據系爭協議書,被告安齡診所之盈虧、管理權限、財產設備均屬於被告安齡公司,與被告陳英智無關。 ⒋況被告安齡診所並非法人,與被告安齡公司並無實質同一性之適用。 ㈢被告王朝堂部分 1.被告王朝堂並未與原告簽約,與原告間無僱傭關係存在。此外,被告王朝堂乃受被告林昌勳指示,管理被告安齡公司財務,對於被告安齡公司及安齡診所並無實質指揮及控制之權限。再者,被告安齡診所係由被告安齡公司出資設立,與被告王朝堂無關;被告王朝堂並非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亦非被告安齡診所負責人。原告主張被告王朝堂為安齡醫管公司或安齡診所實質負責人,應由原告為舉證之責。 2.依據系爭協議書,被告林昌勳以被告安齡診所之裝潢及設備之所有權為資產做價方式出資,取得安齡健管公司股份,安齡健管公司並未併購被告安齡公司,安齡健管公司並無承當被告安齡公司之員工或債權債務關係,原告並非安齡健管公司員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朝堂應連帶負本件給付責任,並非有據。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林昌勳為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管理並決定被告安齡公司及安齡診所之人事、財務、業務,另被告陳英智為被告安齡診所名義負責人,又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前與安騰公司簽立勞動契約,另附表一編號4至7原告則與被告安齡公司簽立勞動契約,於被告安齡診所設立後,均經被告安齡公司派駐被告安齡診所任職,然被告安齡診所已歇業,且被告安齡公司及安齡診所迄未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及提繳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退休金至系爭專戶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然原告主張:⒈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主張任職於安騰公司年資應與任職被告安齡公司年資併計、⒉被告安齡公司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7原告主張各項工資及費用,及應補提繳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退休金至系爭專戶、⒊被告安齡診所與被告安齡公司具有實質同一性,應與被告安齡公司連帶負前開給付責任、⒋被告林昌勳為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對原告所受如附表一所示各項損害應負連帶賠償之責、⒌被告王朝堂為被告安齡公司實質負責人,對原告所受如附表一所示各項損害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別說明如下: ㈡被告安齡公司部分 1.關於被告安齡診所歇業時間部分 原告主張:113年5月24日由被告王朝堂及第三人呂俊星與原告協議調降薪資不成,並當場表示於5月底歇業等語,此外 ,被告就此均未爭執,則原告主張:被告安齡公司於113年5月24日預告被告安齡診所於5月底歇業、並終止兩造勞動契 約等語,即屬可採。 ⒉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於安騰診所與被告安齡公司之年資是否併計部分 ⑴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勞基法第20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雖於企業併購法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前規定,惟尋繹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所定之立法目的,再參諸該法乃企業併購法之補充法 (企業併購法第2 條第1項) 及民法第484條之規定意旨,並將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詳為規定當成法理 (民法第1條) 以觀,該條所 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於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自應包括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以消滅原有法人人格另創立新法人人格之情形(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⑵經查,安騰公司與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及股東固不相同,有公司登記表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51至462頁),然被告林昌勳為安騰公司與被告安齡公司股東,且為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有前開公司設立登記表可考,此外,被告林昌勳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被告安齡診所由被告安齡公司出資設立,原告之僱傭關係存在其等與被告安齡公司間等語(卷二第13頁),而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僅與安騰公司簽立勞動契約,於經被告安齡公司派駐被告安齡診所後並未再與被告安齡公司簽立勞動契約,並由被告安齡公司繼續給薪,且特休未休日數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原告任職於兩診所年資併計,有休假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83頁、第123頁、第163頁、本院卷二第149頁),佐以安騰公司業經清算完畢即法人格 業已消滅之情亦有附卷可查(本院卷一第63頁、第461頁) ,準此,原告主張安騰公司經轉讓予被告安齡公司,要屬有據,是附表一編號1至3原告主張依據勞基法第20、57條規定其等任職於安騰公司與被告安齡診所之年資應予併計,即屬可採。 ⒊關於被告安齡公司抗辯:應由第三人安齡健管公司負雇主責任部分 ⑴被告安齡公司固抗辯:簽立系爭協議後,第三人安齡健管公司就本件原告請求應同負雇主責任等語。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協議書內容乃投資協議,並 未約定被告安齡公司及被告安齡診所內員工包含原告等人之權利義務歸屬,有系爭協議書附卷可查(本院卷一第519至533頁),無從據為第三人安齡健管公司承當被告安齡公司對原告債務之認定;此外,被告林昌勳於本院審理時固陳稱:被告安齡公司的金流可以證明第三人安齡健管公司應對原告負雇主責任,但相關資料都在被告王朝堂那邊等語(本院卷二第13頁),然業經被告王朝堂否認,而被告安齡公司則未再另舉證以為其佐;再者,被告安齡公司法人格仍存續,有公司登記表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43至450頁),則被告安齡公司抗辯:安齡健管公司應對本件原告請求負雇主責任等語,舉證即有未足,並非有據,難認可採。 ⒋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安齡公司為附表一各項給付,是否有理部分 ⑴經查,被告安齡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昌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安齡診所由被告安齡公司出資設立,並委任診所負責人、僱用及相關護理人員及物理治療師。被告安齡公司負責相關人員、機具、設備、場地之管理、營運及維護,與被告安齡診所內人員成立僱傭關係等語(本院卷二第13頁),堪認原告為被告安齡公司提供勞務、被告安齡公司給付原告勞務報酬,原告與被告安齡公司見具從屬性,原告主張與被告安齡公司間具僱傭關係存在,即屬可採。至被告安齡公司固抗辯113年1月2日後應由第三人安齡健管公司負雇主責任等語 ,然此部分難認有據,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附此敘明。 ⑵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勞 基法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 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文書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此觀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5項規定甚明。是 雇主於訴訟上受請求提出上開文書時,自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對違反提出命令之當事人發揮制裁之實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20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勞工依勞基法第38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同法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發函命被告 安齡公司應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等件(本院卷一第335頁),惟被告安齡公司未依通知提出上開資料亦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安齡公司負責人林昌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相關打卡及金流資料在被告王朝堂那邊,對原告請求無從表示意見等語(本院卷二第13頁、第15至16頁),而未提出相關證據以為其佐,至被告王朝堂則否認有留存相關資料,則被告安齡公司此部分抗辯,舉證即有未足,並非可採。依此,本院審酌上情及原告提出之相關證據,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即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欄所示之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及附表二之1至二之7應補提繳至系爭專戶之退休金等主張,均為真實且為可採。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目分述如下: ①薪資差額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 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積欠4、5月薪資欄所示之薪資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4、5月薪資欄所示之薪資,核屬有據。 ②平日延長工時工資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附表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延長工時工資,即屬可採。 ③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如附表國定假日工資欄所示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尚未給付原告,而被告則未能提出出勤紀錄、工資清冊或其他事證為反證推翻原告前開主張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依據前開規定,認原告主張為可採。 ④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定有 明文。次按勞工之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發給之工資,則係按勞工未休畢之特休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所稱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休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 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前段、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主張被告安齡公司有如附表一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特休未休工資尚未給付,被告安齡公司則未能舉證以為其佐,業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⑤資遣費部分 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 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安齡公司及診所於113年5月24日通知將於同年5月底歇業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從而 原告主張兩造勞動契約經被告安齡公司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即屬可採。從而,依據前開規定,被告安齡公司 自應依前揭規定給付原告資遣費。又原告之薪資及任職期間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另原告主張於被告安齡公司應給付如附表一資遣費欄所示工資,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依前揭規定,分別請求被告安齡公司給付如附表一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⑥預告工資部分 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 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勞動契約因被告安齡公司於113年5月底歇業而終止,業如前述,而被告安齡公司係於113年5月24日預告即將歇業之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外,原告之薪資及任職期間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則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預告工資,亦屬有據,而為可採。 ⑦提繳退休金部分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 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安齡公司應提繳如附表二編號二之1至二之2所示退休金提繳差額至系爭專戶,被告安齡公司則未能舉反證推翻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依據前開說明,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而屬可採。 ⑶綜上,原告告請求被告安齡公司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提繳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退休金至系爭專戶,均屬可採。㈡被告安齡診所部分 ⒈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要旨 參照)。原告固主張被告安齡診所與被告安齡公司具實質同一性應就原告請求同負責任等語。然查,被告安齡診所並非「法人」,揆諸上開說明,即非實質同一性原則所指涉之對象;原告據以主張被告陳英智即安齡診所應同負雇主責任,即有誤會,並非可採。 ⒉此外,原告係與被告安齡公司簽立勞動契約,有勞動契約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09至221頁);另被告林昌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安齡診所由被告安齡公司出資設立,並委任診所負責人、僱用及相關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被告安齡公司負責相關人員、機具、設備、場地之管理、營運及維護,與被告安齡診所內人員成立僱傭關係等語(本院卷二第13頁),則原告雇主應為被告安齡公司,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安齡診所即陳英智為原告雇主,應就本件原告請求連帶負責,仍非有據,難認可取。 ㈢被告林昌勳部分 ⒈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3條所謂公司負 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係指公司負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權利者,始屬相當。而所謂「業務」,係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而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53號研討結果參照)。又對受僱人負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義務者為公司,公司未為給付,僅受僱人因此取得對公司有給付請求權,非謂公司負責人即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再者,受僱人之債權得否受償,繫乎公司之清償能力,公司之財產始為受僱人債權之總擔保,縱財務困難而停工歇業,亦難認公司之負責人執行其負責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受僱人請領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權利之行為。則受僱人本於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即屬無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81號、95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安齡公司應給付原告附表一所示款項及提繳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退休金至系爭專戶,已如前述,惟被告安齡公司應給付原告之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應提繳之退休金,係基於其與原告間勞動契約所負之給付義務,而非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給付義務,縱被告安齡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而為給付,亦屬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核與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法令致他 人受有損害之要件不符,無適用及類推適用之餘地。從而,原告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 安齡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林昌勳應與被告安齡公司連帶對原告請求負給付義務,即非有據。 ⒉原告另主張:被告林昌勳違反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未經股東 會重度決議即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致原告受有損害,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等語。 按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 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林昌勳違反公司法第185條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然原告就林昌勳未 得股東會重度決議同意讓與營業或財產、以及原告所受損害為何等情,並未另提出其他事證以為其佐,而系爭協議書內容乃投資協議,僅憑系爭協議書實難據為被告林昌勳違反公司法第185條之認定;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為說 明,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認有據,並非可取。 ㈣被告王朝堂部分 1.⑴原告主張:被告王朝堂實質控制被告安齡公司與安齡診所,負責發放原告薪資、並由其配偶擔任CEO、且於113年5月30日至被告安齡診所搬走儀器並決定歇業,堪認被告王朝堂 為被告安齡公司實際負責人,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與被告安齡公司連帶對原告之請求負給付義務等語 。⑵被告王朝堂則抗辯:被告王朝堂受被告林昌勳委任處理被告安齡診所業務;另被告王朝堂與原告並無簽立僱傭契約,且無出資設立被告安齡公司或安齡診所,亦非前開公司或診所之負責人,並非原告雇主。又第三人安齡健管公司並無受讓被告安齡公司權利義務,則被告王朝堂並非被告安齡公司實質負責人。此外,被告林昌勳向被告王朝堂借款,用以發放被告安齡診所員工薪資,共新臺幣(下同)690,000元 ,是被告王朝堂對被告林昌勳擔任負責人之被告安齡公司具有債權;其後,因被告王朝堂於113年5月間向被告林昌勳催款,被告林昌勳遂同意由其搬遷被告安齡診所內之設備用以清償其向被告王朝堂之借款,被告王朝堂乃債權人行使留置權,並無股東損害公司之行為等語。 ⒉按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⑴經查,被告王朝堂固舉匯款憑證及照片為據(本院卷二第125 、187至第189頁)抗辯:其與被告林昌勳之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故得被告林昌勳同意搬遷被告安齡診所器材及設備以為清償等語。然被告王朝堂既抗辯「被告林昌勳」向被告王朝堂借款,則又抗辯被告王朝堂係對「被告安齡公司」具有借款債權,即有矛盾;此外,匯款原因者眾,僅憑匯款憑證,實無從據為消費借貸契約之證明,至於照片亦僅為被告林昌勳有無在場之證明,無從認定是否經被告林昌勳同意搬遷相關器材及設備,況被告朝堂所提與被告林昌勳之兄LINE中自陳:我們之前先墊給診所的69.1萬先拿出來,他才會還你弟等語(本院卷二第189頁),則被告林昌勳、被告安齡診所 與被告王朝堂間是否具有消費借貸關係,另被告王朝堂是否經被告林昌勳同意後搬遷診所器材及設備等,實有未明。是被告王朝堂抗辯:搬遷被告安齡診所內器材及設備屬債權人留置權行使等語,舉證即有未足,而非有據。 ⑵然查,被告王朝堂及原告等人之薪資,係由被告林昌勳發放,另被告王朝堂乃依據被告林昌勳通知發放薪水予原告等人,有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85頁),則被告 王朝堂是否為被告安齡公司實質負責人,即屬有疑;至歇業之決定係由被告王朝堂決定或僅負責通知,亦屬未明;此外,原告就被告王朝堂給付薪資乙節,則未另提出事證以為證明;加以系爭協議書內容投資協議,仍無從據以認定被告王朝堂為被告安齡公司實質負責人。準此,原告固主張被告王朝堂為被告安齡公司實質負責人,然原告就被告王朝堂是否實質控制被告安齡公司人事、財務及業務之舉證尚有未足,並非可採。 ⑶至原告另主張被告王朝堂透過虛設之安齡健管公司方式控制被告安齡公司,然兩者有何控制從屬關係,則未見原告舉證以為其佐,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認有據,並非可取。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積欠工資,至遲應分別於113年4月30、5月31日給付;資遣 費、特休未休工資,應於契約終止即113年5月31日給付,業如前述,核均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迄未給付,應自上開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前揭給付,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1月15日( 本院卷一第31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勞基法第16條 第1項、第24條第1、2項、第37條1項、第38條第1、4項、第39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安齡公司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並補提繳如附表二之1至二之7所示退休金至系爭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係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 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沛涵 附表一(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姓名 職稱 任職起訖日 延長工時工資 積欠4月工資 積欠5月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總計(未扣除勞健保) 短少提繳勞退金額 備註 1 王宏文 復健治療部經理 109年9月7日至113年5月31日 0 49,480 65,000 47,667 0 121,424 65,000 348,571 106,806 5/20給付部分4月工資 2 王正誠 物理治療師 109年9月21日至113年5月31日 625 44,480 60,000 48,000 2,000 110,917 60,000 326,022 90,429 5/20給付部分4月工資 3 侯芳怡 物理治療師 109年10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0 44,205 58,000 46,400 0 102,205 58,000 308,810 85,744 5/20給付部分4月工資 4 陳妤瑄 - 111年8月4日至113年5月31日 0 16,092 42,550 0 0 17,463 12,739 88,844 15,748 5/20給付部分4月工資 5 林怡馨 護理長 111年11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2,750 0 42,000 12,600 0 50,750 28,000 136,100 26,866 6/3給付部分4月工資 6 宋婉瑄 護理師 111年5月6日至113年5月31日 0 0 37,500 11,250 0 38,855 25,000 112,605 17,530 6/3給付部分4月工資 7 蔡幸娟 - 111年12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0 0 17,490 0 0 9,804 8,715 36,009 6,734 6/3給付部分4月工資 總計 3,375 154,257 322,540 165,917 2,000 451,418 257,454 1,356,961 349,857 附表二之1(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短提員工王宏文勞退提撥金差額表(109.09.07簽約入職) 月份 契約工資 雇主應提撥金額 雇主實際投保薪資級距 雇主實際提撥金額 雇主短提勞退金額 備註 109年9月 63,000 3,062 0 0 3,062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7日開始投保 109年10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09年11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09年12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1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2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3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4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5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6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7月 63,000 3,828 25,200 1,512 2,316   110年8月 63,000 3,828 30,300 1,818 2,010   110年9月 63,000 3,828 30,300 1,818 2,010   110年10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0年11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0年12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1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2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3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4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5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6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7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8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9月 64,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10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11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1年12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2年1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2年2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2年3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2年4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2年5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2年6月 65,000 4,008 30,300 909 3,099 6月15日診所歇業 112年7月 65,000 4,008 0 0 4,008   112年8月 65,000 4,008 0 0 4,008 8月28日與公司重新簽屬勞動契約 112年9月 65,000 4,008 0 0 4,008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3日開始投保 112年10月 65,000 4,008 30,300 1,697 2,311   112年11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2年12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3年1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3年2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3年3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3年4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113年5月 65,000 4,008 30,300 1,818 2,190   總計         106,806 附表二之2(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短提員工王正誠勞退提撥金差額表(109.09.21簽約入職) 月份 契約工資 雇主應提撥金額 雇主實際投保薪資級距 雇主實際提撥金額 雇主短提勞退金額 備註 109年9月 58,000 365 0 0 365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7日開始投保 109年10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09年11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09年12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1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2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3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4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5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6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7月 58,000 3,648 25,200 1,512 2,136   110年8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0年9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0年10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0年11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0年12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1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2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3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4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5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6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7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8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9月 59,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10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11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12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1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2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3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4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5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6月 60,000 3,648 30,300 909 2,739 6月15日診所歇業 112年7月 60,000 3,648 0 0 3,648   112年8月 60,000 3,648 0 0 3,648 8月28日與公司重新簽屬勞動契約 112年9月 60,000 3,648 0 0 3,648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3日開始投保 112年10月 60,000 3,648 30,300 1,697 1,951   112年11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12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1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2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3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4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5月 60,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總計         90,429 附表二之3(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短提員工侯芳怡勞退提撥金差額表(109.10.01簽約入職) 月份 契約工資 雇主應提撥金額 雇主實際投保薪資級距 雇主實際提撥金額 雇主短提勞退金額 備註 109年10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09年11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09年12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10年1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10年2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10年3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10年4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10年5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10年6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956   110年7月 56,000 3,648 25,200 1,512 1,650   110年8月 56,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0年9月 56,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0年10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0年11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0年12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1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2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3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4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5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6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7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8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9月 57,000 3,648 30,300 1,818 1,650   111年10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11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1年12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1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2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3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4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5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6月 58,000 3,648 30,300 909 2,739 6月15日診所歇業 112年7月 58,000 3,648 0 0 3,648   112年8月 58,000 3,648 0 0 3,648 8月28日與公司重新簽屬勞動契約 112年9月 58,000 3,648 0 0 3,648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3日開始投保 112年10月 58,000 3,648 30,300 1,697 1,951   112年11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2年12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1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2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3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4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113年5月 58,000 3,648 30,300 1,818 1,830   總計         85,744 附表二之4(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短提員工陳妤瑄勞退提撥金差額表(部分工時) 月份 契約工資 雇主應提撥金額 雇主實際投保薪資級距 雇主實際提撥金額 雇主短提勞退金額 備註 111年8月 28,175 1,728 11,100 355 1,373   111年9月 30,050 1,818 11,100 666 1,152   111年10月 30,970 1,908 11,100 666 1,242   111年11月 29,855 1,818 11,100 666 1,152   111年12月 28,420 1,728 11,100 666 1,062   112年1月 22,865 1,440 11,100 666 774   112年2月 25,785 1,584 11,100 666 918   112年3月 29,325 1,818 11,100 666 1,152   112年4月 25,785 1,584 11,100 666 918   112年5月 30,050 1,818 11,100 666 1,152   112年6月 11,875 369 11,100 444 -75 6月15日診所歇業 112年7月     0 0 0   112年8月     0 0 0   112年9月     0 0 0   112年10月 24,140 1,512 11,100 622 890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3日開始投保 112年11月 26,370 1,584 11,100 666 918   112年12月 10,370 666 11,100 666 0   113年1月 10,635 666 11,100 666 0 尚未提撥 113年2月 7,450 450 11,100 666 -216 尚未提撥 113年3月 20,655 1,260 11,100 666 594 尚未提撥 113年4月 22,990 1,440 11,100 666 774 尚未提撥 113年5月 42,500 2,634 11,100 666 1,968 尚未提撥 總計         15,748 附表二之5(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短提員工林怡馨勞退提撥金差額表(111.1.1簽約入職) 月份 契約工資 雇主應提撥金額 雇主實際投保薪資級距 雇主實際提撥金額 雇主短提勞退金額 備註 111年1月 37,000 2,292 25,250 1,584 708   111年2月 37,000 2,292 25,250 1,584 708   111年3月 37,000 2,292 25,250 1,584 708   111年4月 37,000 2,292 25,250 1,584 708   111年5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1年6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1年7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1年8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1年9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1年10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1年11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1年12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2年1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2年2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2年3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2年4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2年5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2年6月 42,000 2,520 30,300 909 1,611 6月15日診所歇業 112年7月 42,000 2,520 0 0 2,520   112年8月 42,000 2,520 0 0 2,520 8月28日與公司重新簽屬勞動契約 112年9月 42,000 2,520 0 0 2,520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3日開始投保 112年10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823   112年11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2年12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3年1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3年2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3年3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3年4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113年5月 42,000 2,520 30,300 1,818 702   總計         26,866 附表二之6(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短提員工宋婉瑄勞退提撥金差額表(112.4.1簽約入職) 月份 契約工資 雇主應提撥金額 雇主實際投保薪資級距 雇主實際提撥金額 雇主短提勞退金額 備註 111年8月 20,061 1,206 11,100 666 540 部分工時人員 111年9月 20,061 1,260 11,100 666 594 部分工時人員 111年10月 20,061 1,260 11,100 666 594 部分工時人員 111年11月 24,161 1,512 11,100 666 846 部分工時人員 111年12月 17,161 1,044 11,100 666 378 部分工時人員 112年1月 22,450 1,368 11,100 666 702 部分工時人員 112年2月 16,516 1,044 11,100 666 378 部分工時人員 112年3月 17,216 1,044 11,100 666 378 部分工時人員 112年4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4月1日簽約入職 112年5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112年6月 37,500 2,292 30,330 909 1,383 6月15日診所歇業 112年7月 37,500 2,292 0 0 2,292   112年8月 37,500 2,292 0 0 2,292 8月28日與公司重新簽屬勞動契約 112年9月 37,500 2,292 0 0 2,292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3日開始投保 112年10月 37,500 2,292 30,330 1,697 595   112年11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112年12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113年1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113年2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113年3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113年4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113年5月 37,500 2,292 30,330 1,818 474   總計         17,530 附表二之7(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短提員工蔡幸娟勞退提撥金差額表(部分工時) 月份 契約工資 雇主應提撥金額 雇主實際投保薪資級距 雇主實際提撥金額 雇主短提勞退金額 備註 111年12月 13,825 950 11,100 666 284   112年1月 3,300 270 11,100 666 -396   112年2月 11,770 738 0 0 738   112年3月 9,790 594 0 0 594   112年4月 11,110 738 0 0 738   112年5月 23,760 1,440 0 0 1,440   112年6月 11,660 738 0 0 738 6月15日診所歇業 112年7月     0 0 0   112年8月     0 0 0   112年9月 18,370 1,152 0 0 1,152 公司以轄下診所為投保單位,診所於10月3日開始投保 112年10月 14,740 950 11,100 666 284   112年11月 11,330 738 11,100 666 72   112年12月 15,510 950 11,100 666 284   113年1月 9,020 594 11,100 666 -72   113年2月 6,050 450 11,100 666 -216   113年3月 13,750 950 11,100 666 284   113年4月 16,610 1,044 11,100 666 378   113年5月 17,490 1,098 11,100 666 432   總計         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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