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何義純
- 原告劉松鑫、何宗達、陳畊任、鄭宜綸、蘇建安
- 被告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松鑫 何宗達 陳畊任 鄭宜綸 蘇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1,73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各1 紙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曾靖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