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 原告
    蕭旭洲劉炳煌郭雅慧李鋒錡
  • 被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蕭旭洲 劉炳煌 郭雅慧 李鋒錡 陳鉉鈞(原名:陳志杰) 林師睿 林基榮 林富山 柯慶鴻 洪崑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8,399元,並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提出民事答辯狀(綜合),對被上訴人之請求即一審判決主文內容為全部否認,然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依上訴 人既全部否認,可認上訴人係就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485,260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曾靖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