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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 原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抗 告 人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抗告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蕭旭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於114年7月22日提起抗告。惟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此部分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為抗告程序所準用。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抗告人未表明對何裁定提起抗告,未載明抗告聲明,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函請說明,亦無回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抗告聲 明並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如未補正聲明,僅繳抗告裁判費仍會駁回抗告,請併予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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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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