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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渙文

原告
江和豈
被告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允晋即鎧叡投資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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