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陳佳伶
- 法定代理人李怡君
- 原告呂宏濟
- 被告宇力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呂宏濟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宇力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華 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寄發予李怡君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2 53存證信函(即原證4),係於何時送達李怡君?並請提出郵 政收件回執。 ㈡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之申 請書(見原證8),係於何時送達被告? ㈢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寄發予原告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498存證信函(即原證7),係於何時送達原告? ㈣台安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18日函(即原證9),係於何時送達原告? ㈤就原告113年9月薪資,被告有給付原告本薪新臺幣(下同)8萬 4,380元、業績獎金1,800元、伙食津貼3,000元,合計8萬9,180元。與聘任負責醫師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13條 約定之保障薪資每月13萬元差額為4萬0,820元(計算式:130,000元-89,180元=40,820),原告有無意見? ㈥就原告113年9月薪資,被告僅給付8萬9,180元,而未給付13萬元,原因為何? ㈦就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原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原告有無意見? ㈧若被告用以抵銷抗辯之懲罰性違約金有理由,則原告是否訴請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寄發予原告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498存證信函(即原證7),係於何時送達原告?並請提出郵政收件 回執。 ㈡被告於上開存證信函中表示「依法解除與台端(即原告)間之勞雇關係」,係依何法律? ㈢就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原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被告有無意見? ㈣台安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18日函(即原證9),係於何時送達原告? ㈤原告於113年6月26日寄發予李怡君之台中水湳存證號碼253存 證信函(即原證4),係於何時送達李怡君? ㈥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之申 請書(見原證8),係於何時送達被告? ㈦被告抗辯有與原告討論適度刪減113年9月薪資乙情,證據為何? ㈧若原告請求之懲罰性違約金有理由,則被告是否訴請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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