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3,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3,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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