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2號
- 聲 請 人
- 林宜慶律師
- 相 對 人
-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關 係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樓美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關係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