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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2號

解任清算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冠霖

聲 請 人
林宜慶律師
相 對 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關係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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