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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2號

酌定檢查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巫淑芳

抗告人
勤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韋辰會計師間因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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