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6號

辭任董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董庭誌

聲請人
謝茂盛
相對人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辭任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7日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聲請人嗣於113年11月28日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然相對人迄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爰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後,即生辭任之效力,無須經本院裁定准許,且應由相對人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乙節,有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5日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又公司法第201條係關於董事缺額補選之規定,與聲請人能否辭任董事或辦理變更登記無涉。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