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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王奕勛

  • 當事人
    高聰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高聰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不能依前揭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及第113條準用第79條與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未訂定、股東亦未決議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惟其負責人已過世,即不得擔任清算人,股東亦年事已高不願處理公司事務。聲請人為天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天醇國際貿易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購買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應有部分3分之1之土地,上開土地遭 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套繪管制,致上開土地不能使用,是天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利害關係人,爰代天之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會計師吳乾萌擔任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19日經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經授中字第11033298060號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惟依聲請人所述,係天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對於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清算有利害關係者為天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人固為天之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天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獨立之法人格,與身為自然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同,則聲請人並非利害關係人,其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末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要旨參照),是縱經本院駁回本件聲請 人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之聲請,聲請人亦不得聲明不服,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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