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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8號

聲請裁定解散公司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浚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建宗
共同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4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5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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