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簿冊保管人就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莊毓宸
- 原告徐正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徐正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正能為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徐正能為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電詢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66號案件之承辦股(拾股)確認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已准予備查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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