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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文爵

聲請人
顧剛維(即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顧剛維為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巨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鏈公司)之清算人,巨鏈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且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股東會指定聲請人為巨鏈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巨鏈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會議事錄及簽到簿、願任同意書及帳冊保管清冊(均影本)等件為證,而巨鏈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14年2月25日中院平非捌114司司51字第1149003914號函准予備查,業據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司字第5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指定巨鏈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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