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斾欣
- 原告派脆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秉泓即跩貓愛七逃貓屋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 債 權 人 派脆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斾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秉泓即跩貓愛七逃貓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派脆克有限公司之蓋章(即公司大小章)。 ㈡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 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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