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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債權人
健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資生
代理人
陳育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委任狀。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㈢確認聲請狀請求事項「3.訴訟費及郵寄費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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