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周基正
- 原告出名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吉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委託債權人進行加工之釋明文件(如:委託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債 權 人 出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基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進行加工之釋明文件(如: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相對人出名有限公司」之程式技術編寫人員....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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