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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

債權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債務人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如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並有規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故針對利息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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