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王大同、陳芸立
- 原告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施作113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檢查申報之金額、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債 務 人 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堤商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施作113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檢查申報之金額 。 ㈡請確認債權人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報價單廠商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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