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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債權人
寶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茗權即虹昕冷凍水產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積欠9筆貨款中「165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魏茗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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