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3號
- 債權人
- 蔡榮輝
- 代理人
- 梁原銘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冠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4年4月25日裁定命補正「確認債務人「盧冠伯」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不相符)」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5月2日具狀補正,惟其卷附支票僅得釋明田川食品有限公司負有票據債務,別無其他足以佐證盧冠伯有以個人名義借款之釋明資料,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