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蕭嘉禎、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4號 債 權 人 蕭嘉禎 債 務 人 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畇即陳盈芳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盈芳」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盈畇即陳盈芳」。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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