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洪璿昕、聲請對於債務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債 權 人 洪璿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4月24 日?。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積欠民國111年5月份薪資及6月份薪資、資遣費 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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