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務人
- 上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尚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孫智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