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柏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法漝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 債 權 人 柏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法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5月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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