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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黃俊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因臺端聲請狀未有用印,請重新提出已用印之完整聲請狀,並填寫好案號、股別。【案號: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2號;股別:拾】㈡陳報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一編號:00000000】㈢債權人先稱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自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薪資。然則,何以旋稱兩造契約係由債務人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並得以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預告工資5萬元?請陳報兩造僱傭契約究竟係由誰終止?㈣提出完整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㈤提出【正確完整】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補正狀繕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8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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