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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
    劉銘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劉銘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彤、卓億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陳宥彤〞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狀附支票發 票人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不相符,陳宥彤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本件請求支票7紙之記載是否有誤?(查狀附僅有6紙支 票影本。)並請陳報每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㈣提出7張支票背面影本,並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 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事項之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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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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