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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權人
劉銘華
債務人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彤

一、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卓億昇發支付命令,惟查基於支票之票據關係重覆請求,已有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6號支付命令附卷可稽,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卓億昇發支付命令部分,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意旨顯有未合,茲重複聲請,即無保護必要,依上說明,對債務人卓億昇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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