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酒井雄一
- 原告台灣富士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冷勁空調工程行、宜名皇、蔡奕弘發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宜名皇、蔡奕弘現均設籍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雄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冷勁空調工程行、宜名皇、蔡奕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宜名皇、蔡奕弘現均設籍於臺南市,且冷勁空調工程行設立登記亦為臺南市,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