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7號
- 債權人
- 台灣富士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雄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冷勁空調工程行、宜名皇、蔡奕弘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宜名皇、蔡奕弘現均設籍於臺南市,且冷勁空調工程行設立登記亦為臺南市,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