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
- 債權人
- 本家生機食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格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辰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請求金額與數字金額不相符)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