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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MiniBond 4G車機優惠專案協議書申請人匯眾租賃有限公 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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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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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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