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建涵
- 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優勢租賃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MiniBond 4G車機優惠專案協議書申請人匯眾租賃有限公 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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