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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依筳

  • 原告
    品森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 債 權 人 品森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提出債權人承攬債務人廣告輸出及廣告工程業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承攬契約書 影本)。㈢提出具有品森策略行銷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蓋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13紙。㈣陳報請求金額679,848元 之計算式。㈤提出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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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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